假离婚后一方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首次做出了具体规定!

假离婚后一方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首次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假离婚”现象,首次做出了具体规定。意见稿明确了在夫妻登记离婚后,尽管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然而,若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确属“假离婚”,并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无效,同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支持。

“假离婚”现象,即夫妻双方为达成购房资格、获取拆迁款、逃避债务等目的,通过协商暂时解除婚姻关系,签订离婚协议并完成登记手续,待目标达成后再行复婚。对于其效力问题,过往观点倾向于视之为“通谋虚假表示”,主张根据夫妻真实意愿,此类离婚协议应属无效。然而,征求意见稿并未沿用这一观点,其立法考量可能包含以下几点:

“假离婚”中,夫妻双方进行离婚登记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法律层面的身份关系解除。尽管他们无意终止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生活,但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在法律层面上的有效性。认可“假离婚”身份行为的有效性,有助于避免公权力过度干预家庭私域,维护离婚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同时提高利用“假离婚”手段逃避法规或政策监管的成本。如此,一旦其中一方在“假离婚”后选择不再复婚,而与他人缔结婚姻,也不会因主张“假离婚”无效而触及“一夫一妻”原则。

“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则可能被视为“通谋虚假表示”。法院需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意愿进行重新评估。通常情况下,这类条款并非夫妻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仅是为了使离婚协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期待在达成特定目的后迅速复婚,使得财产分割条款无需实际执行。然而,若存在条款内容与当事人真实意愿相符,且难以被法院主动查明的情况,意见稿合理地规定了主张条款无效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征求意见稿未就“假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做出明确规定。此类约定虽具有人身属性,但往往与财产性约定一样,仅作为满足离婚协议形式要求的存在。因此,它们原则上应同样视为“通谋虚假表示”而无效,以此防止草率变更抚养权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对“假离婚”持否定态度,明确其适用规则,旨在强化对这一现象的法治约束,体现出明显的进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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