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发生在上海闵行的案件。
吴和同事们到羽毛球馆打羽毛球。
接球时,他的右脚不小心踩到了猫的肚子,随后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吴某将羽毛球馆公司和流浪猫饲养员肖某告上法庭。
肖认为,单纯的喂养行为并不是繁殖。
肖某的同事林某称,肖某定期在厕所门口喂流浪猫,还带猫去洗澡、看病。
法院综合上述行为,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有饲养关系,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吴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240198.20元。 羽毛球馆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面对诉讼,羽毛球馆所属公司辩称,事发时现场并未发现猫,原告作为体育参与者应负有注意义务,其伤势可能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工伤的类别。 主张采用填充原则。
被告肖某否认自己是流浪猫的实际饲养者,称即使有饲养行为,也无法有效控制和支配流浪猫,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并认为对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剧烈运动 您还应对您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认定吴某确实是在打羽毛球时踩到猫而受伤,且猫确实是被肖某长期喂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令肖某赔偿吴某共计240,198.20元。对于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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