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举证是难点,“下班时间线上工作到底算不算加班”

“下班时间上网工作算加班吗?” 近年来一直是网友热议的话题。 今年的全国两会即将来临。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卢国权提交了《关于保障职工线下休息权的提案》。

陆国权解释说,线下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拒绝使用数字工具沟通或处理工作事务的权利。 2016年,法国在《劳动法》中提出了下线权,即“脱离工作网络从而不接受雇主提供的指示和工作的权利”。

卢国权表示,网络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使劳动突破时空界限,提供灵活的工作方式,但也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 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入工作群,下班时间仍可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 工人们“不休息”、“人在曹营心在汉”,休息权和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因此,他建议在劳动法立法中引入线下休息权,增加企业加班的隐性违法成本。

陆国权表示,将修订标准工时,明确线上加班和工作时间补偿。 加大数字经济背景下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化,将工时基准保障纳入劳动保障机制。 明确线上线下工作时间界限,对依赖互联网工作时间不规律、工作强度大的岗位,作出工作时间制度安排。

同时,将目前以工资为主的集体协商扩大为包含工时等劳动标准在内的综合集体协商机制,并结合线上加班次数、时长等因素酌情确定加班工资。 、工资标准、工作内容。 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纳入线下休息权的界定和补偿条款,商定线上加班补偿标准。

加强监管。 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隐形加班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 完善维权机制,让劳动者在遇到不合理无薪加班时有渠道维权。 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对政务申请和政府公众账号进行监督,防止工作组强行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等“指尖形式主义”现象,放松约束,减少违规行为。减轻基层干部和一线职工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网络加班费”认定规则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拖欠工资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李某诉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李先生于2020年4月加入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并约定三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 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李某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设计方案回复、方案完善等工作。

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工条件、未支付李某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李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随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加班费19670.5元、周末加班费26331元。

隐形加班举证是难点

原审法院认为,加班工资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的工作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支付标准确定。 由于李某的工作不需要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出勤情况并进行科学统计,原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及他自我报告了公司的出勤时间和薪资标准。 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加班工资1万元; 根据微信内容等信息,确定李某请假三天,并责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最高院认为,“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和提交结果由线下转移到线上。 它是居家式、碎片化的,与用人单位传统意义上的加班不同。 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劳动者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时间等问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确定“网上加班”的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的情况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了劳动者的加班次数、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情况等。等因素,并酌情确定劳动报酬。 依法支付职工加班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此外,在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于海松再次提及上述案件。 他强调,工人在非工作时间加班,支付大量劳动,如果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则应视为加班。

定义标准尚不明确,隐形加班很难证明。

但现实中,“隐形加班”的证明和认定仍存在法律上的困难。 以往的很多案例都表明,判决并不支持加班费的补偿。 理由是,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也不能证明劳动者所称的连续、定期加班的存在。

“下班后接听老板或者客户的电话是否算工作,以及到什么程度应该计入工作量,目前还不清楚。” 中国劳动关系学会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认为,“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微信办公’、‘网上办公’都算加班。如果劳动者只进行简单的工作,在社会群体中进行交流,是偶发性、暂时性的,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和休息,不应视为加班。”

如何确定“隐形加班”的工作时间也需要考虑。 沈剑锋表示,考虑到通过社交软件很难掌握加班工人的“工作状态”,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实时监管,而工人在“网上加班”过程中还可以进行其他生活活动,他认为,直接将聊天记录中反映的某一天的所有时间段或时间都视为加班时间,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

“根据现行仲裁规则,工人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工人,工人需要保留加班指令,并以证据的形式完成举证。” 沈剑锋表示,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完善义务记录制度。 “雇主有法律义务记录他们为工人安排的劳动。”

沈剑峰表示,目前相关司法案件中,工人会因为诉讼而被踢出社工群体,导致举证困难。 “证据妨碍制度是指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拒绝提交或者提交证据的行为。”沈剑锋说。 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 未来,这个系统可以应用于加班问题,明确雇主需要出示考勤记录和其他工作安排记录。”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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