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讯问期间越窗坠亡 公安局赔百万,江苏小学教师被跟踪有间谍追杀被索赔523万多元

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名小学教师莫某,2016年的一天,突然到浦口公安局特巡大队报警,称自己的手机被跟踪,有特务在追捕他。 随后,他从派出所办公楼二楼跳下。 ,经抢救无效去世。

案发后,莫某家属将浦口公安局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判该公安机关行政违法,并要求赔偿523万余元。 莫某为何报案? 而他为什么要跳楼呢? 警方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事发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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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报警记录显示,2016年11月12日,莫某在南京市浦口区某小区,用手机和座机拨打110报警,声称手机被监听、被间谍跟踪,他受到人身威胁; 重要信息涉及国家安全,需要警方处理。

监控和执法记录仪显示,当天12时35分左右,莫某进入浦口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院内。 特勤队员陈某与莫某交谈。 莫声称他的手机被跟踪,间谍正在追捕他。 陈某感觉自己状态不正常,给沉警官打电话。

五分钟后,特巡大队的沉民警过来处理此事。 申某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但莫某没有出示,并试图离开,但被陈某拦住。 谈话中,沉某感觉莫某状态不正常,担心莫某离开后会伤害自己或他人。 为了稳定莫某的情绪,进一步查明其身份和报警意图,沉某提出“到办公室坐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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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显示,当日12时41分,因莫某不配合,特勤队员陈某单手扣住其手臂,将其带入办公楼。 期间,莫不断的喊叫。 进入办公楼过程中,沉警官询问他的姓名,但他没有回应。 进入二楼办公室,沈某再次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 他没有这么做,反复对自己说:“你就不能杀了我吗?” “我也没有身份证,我现在就是你们这些无名之辈,你们可以对我为所欲为!” “我现在有精神分裂症了,你可以对我做任何你想做的事。” 谈话中,莫时而抬起头,时而趴在桌子上,时而举起双手。 沉安排了两名特勤人员,一左一右站在莫的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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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疑莫某可能吸毒产生幻觉,民警要求莫某进行尿检,莫某称“尿不出来”。 从厕所回到办公室的路上,莫突然甩开左后方的特勤队员卢,快步朝他走来。 他冲到了走廊尽头的窗户前,然后从窗户跳了出去,摔在一楼的地上。 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莫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2017年1月2日,莫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浦口公安局表示,莫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跳窗行为所致。 莫某跳窗坠楼后,特巡大队立即采取救援行动。 警方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 莫某的死亡与被告警方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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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警方当时履行了必要的监督职责,不存在死者家属所称的玩忽职守导致莫某逃逸坠落身亡的情况。 此外,警方将莫某带到二楼办公室以及二楼窗户未安装防护栏等事实并不是莫某跳楼的直接原因。 综合看警方处理警情的行为,结合莫某的一系列异常行为,以及案发前警方对莫某生活状况的调查,莫某跳窗后死亡并无必然关联。以及警方的行动。 。 没有任何预兆,莫突然推开特勤队员,冲到走廊尽头,从窗户跳了出去。 这超出了常人的合理判断,客观上无法预见和预防。 事发后,警方履行了必要的救援义务。 警察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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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莫某的遭遇令人可怜,令人遗憾。 但案件事实清楚,有清晰、完整的视听材料证明犯罪过程,且视听材料内容与涉案民警和特勤队员的供述一致。案子。 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莫某跳窗受伤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莫某家属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莫某家属的诉讼。 如果您对判决不服,可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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