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山东海域“船只碰撞5死6失踪” 调查报告:两船均未有效避让

社会热点:山东海域“船只碰撞5死6失踪” 调查报告:两船均未有效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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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域船只碰撞5死6失踪】2022年12月22日1时50分左右,山东威海石岛东南约23海里处发生一起船只碰撞事故,导致一艘渔船沉没,5人死亡,6人失踪,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海事局网站7月27日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报告认定,两船在能见度良好的天气条件下,未对当时的局面做出充分的判断并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是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鲁日山渔61027”轮超过《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核定乘员数量配备船员,是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

在两船形成碰撞危险后,“金旺岭”轮作为交叉相遇局面下的让路船未能按照《避碰规则》及早地对“鲁日山渔61027”轮进行避让。在两船相互驶近,形成紧迫局面以及紧迫危险过程中,两船均未考虑当时的环境,积极主动采取最有助于避免碰撞的措施。本起事故是一起双方互有责任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金旺岭”轮作为让路船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致使构成紧迫局面,其过失程度大于“鲁日山渔61027”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日山渔61027”轮应承担次要责任。

调查报告建议对两名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金旺岭”轮二副史昌乐违反《避碰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威海海事局予以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鲁日山渔61027”轮所有人及管理人张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山东省规范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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