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连舸自2010年至2023年间,利用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银行所任的系列职务,包括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为关联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此期间,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检方进一步指出,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行领导职务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具备贷款条件,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规,推动向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导致本金损失人民币1.9亿余元。
检察机关依法请求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刘连舸的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连舸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连舸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此次庭审吸引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约20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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