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过期1天面包获赔1000元,广州一小伙网购面包过期被判退还货款及赔偿1000元

广州小伙子小陈(华)在当地一家日用品店购物时,发现一种面包已经过期了。 尽管如此,他还是以3块钱的价格买了下来。 随后,小陈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索赔1000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需向原告小陈退还货款3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判决书显示,2023年5月6日,小陈在日用品店选购商品时,注意到一款标价3元的葡萄干面包。 这款面包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6日,保质期到2023年5月5日,也就是说购买当天就已经过期了。 小陈明知道过期了,还是买了,但没有吃。

男子买过期1天面包获赔1000元

购买后,小陈提起诉讼,要求商家书面或当面道歉,退还货款3元,赔偿1000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为了证明面包过期,小陈提供了付款凭证、购物视频等证据,并详细记录了他在店内购买、检查面包包装信息、结账的整个过程。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生产、销售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增加的补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本案中,尽管涉案面包有明确的保质期,但被告未及时检查并下架过期食品,仍将其出售给原告。 这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支持小陈退回货款并赔偿1000元的请求。 由于面包严重过期,法院责令小陈自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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