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农民工讨薪案的女律师被捕,山东75名包工头被控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新京报记者获悉,11月13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岱岳区法院”)就一起虚假起诉案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第一被告人高秉芳是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 庭审中,检察官指控其在涉及75名农民工向某工程总承包公司索要工资的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时存在虚假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其余两名被告分别是工程分包商米某和雇用上述75名农民工的承包商陈某。 他们被指控犯有同样的虚假起诉罪。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以往的司法案件中,承包商为了获得优先赔偿权,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冒用农民工的名义炮制虚假诉讼,并要求支付工程款,随后被判刑。 虚假起诉罪并不少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律师成为第一被告。 此外,本案中,被告包工头在“虚假诉讼”前已垫付农民工工资。

74项判决被撤销

本案源于一个涉及层层分包的项目。 根据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4月,涉案工程总承包商泰安筑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筑电”)简称“珠电公司”),已立案。 涉案工程承包给了一家没有建筑工程资质的大型承包商赵某。 赵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商米,米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又雇佣了117名农民工参与该项目的建设。

粥品公司向赵某支付了涉案工程款。 赵某向米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80万元,尚欠米某工程款432万余元。 2017年底,米某自掏腰包支付了117名农民工的工资。

2019年2月,米某起诉大承包商赵某,要求责令赵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粥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但后者的上诉被法院驳回。 由于赵某无支付能力,米某未收到该工程欠款。

随后,米某找到高秉芳作为代理人,以75名农民工名义向岱岳区法院提起75起诉讼,要求陈某及粥公司支付劳务费共计263万余元。 同时,为了证明参与该项目的农民工的身份、人数和工资金额,并作为起诉依据,陈某随后制作了一份《2017年工资支付明细表》,其中包括:应付总金额、金额已付金额和欠款金额。 高秉芳要求助理找到75名农民工,一一签署委托书和民事诉状。

代理农民工讨薪案的女律师被捕

农民工与高秉芳签署了涉案民事诉讼委托书。受访者提供

岱岳区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74件(其中1件撤诉),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粥品公司对其中三项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8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粥公司反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岱岳区检察院”)、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并进行约谈并对72名农民工进行了调查。 陈某二人的供述发现,72人中,有十余人与陈某无劳动雇佣关系,对原诉讼不知情或未表达真实意图。 其余人在劳动报酬结算后提起诉讼。 原诉讼。

岱岳区检察院就其中69件案件向岱岳区法院提交了再审意见。 2021年11月,岱岳区法院再审认定69件原审案件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撤销69件原审判决。

2022年5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其余三起案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再审后认定,三起原审案件均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撤销三起原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再审判决书均未提及高秉芳的供述。 高秉芳表示,她在上述民事案件再审调查过程中没有受到调查取证,直到2023年3月她才完全知道该案被认为是虚假诉讼,经期警方传唤后才知道。我来这个案子。 “我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高秉芳说道。

2023年,岱岳区法院撤销了剩余两起原判。 至此,74起原审案件已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原判决全部被撤销。

“律师被告”不认罪

13日庭审中,检察官认为,2019年10月,被告人高秉芳、糜某、陈某合谋捏造75名农民工接受陈某劳务后未支付劳务费的事实,并提供了岱岳区法院、山东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75名农民工证言,被告人高某、米某、陈某的供述及辩解,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三被告人之间的笔录等证据。

起诉书显示,米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但高秉芳表示自己从未表白过。

“在代表农民工打工资诉讼的过程中,我并不知道米某向农民工垫付了工资。” 高秉芳告诉新京报记者,直到二审宣判后执行阶段,她才从米某、陈某处得知此事。 一件事。

据高秉芳提供的自己与米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1年7月11日,在涉案民事诉讼二审胜诉近一年后,高秉芳询问米某是否垫付了工资的所有农民工。 。 第二天,米老师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高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19年6月16日,包工头陈某向高秉芳提供了《2017年工资明细表》后,高秉芳担心证据不真实,因此为了提醒对方为了不伪造证据,她通过微信向陈某发送了一份题为《80后湖南农民工被控虚构工资表造假》的文件。 内容是对该案的新闻报道。 没有回复。

上述两段聊天记录已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据13日庭审旁听人士透露,高秉芳的辩护律师当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他表示,岱岳区法院作为审理原民事案件的法院,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本案。 证人,本案不宜行使管辖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良旁听了庭审。 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检方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一套新证据,是高秉芳与米、陈、陈妻子的六段通话录音。 ,并且证据的真实性已经确定。

王彩亮描述,检察官提出,录音显示,工头米、陈向高秉芳讲述了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事情。 因此,检察官认为高秉芳知道此事。 不过,这组录音都是高秉芳代表农民工索要工资民事诉讼二审后录制的。 在质证过程中,高秉芳指出,录音内容证明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包工头预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不知情。

法庭审理中,米某、陈某认罪并受到处罚,高秉芳则不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秉芳表示,检察官对她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至七年。

案发后,高秉芳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她的律师资格证书已提交给当地司法局,目前未经年检不得执业。

该案于11月14日下午审结,目前正在等待一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刘思伟、编辑杨海校对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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