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领导互殴被打骨折 法院:工伤,下班途中偷袭领导致其颅骨骨折,人社局:不算工伤!

小学教师 中关村科学城总工会

服务人员传播工会声音

男子与领导互殴被打骨折 法院:工伤

一名员工因工作失误被领导批评后心生怨恨。 下班回家路上袭击了领导,头骨骨折! 这是工伤吗? 当地社会局:不算工伤! 法院:这是工伤! 重新认证!

男子与领导互殴被打骨折 法院:工伤

活动回顾

王先生是洛阳市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担任经理助理。 赵某是该公司冲压焊接部的一名工人。

2017年10月7日,赵某和同事工作时不慎掉落模具。

10月8日,王某作为领导对两人进行了处理(批评)。

10月11日零时许,王某下夜班来到小区。 他被骑摩托车、戴着头盔的不明身份人员用利器击中头部和脸部,造成受伤。 这名身份不明的人随后逃离了现场。

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头面部、背部多处撕裂伤(头顶、后枕部、左颞部、左眶上、左背部)左额面部、左侧额头 颞区和头顶的皮下软组织肿胀。

事发时,王某不确定肇事者身份,怀疑是赵某所为。 他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赵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2017年11月7日,该公司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表示将王某的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 王某因怀疑该违法行为是赵某所为,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该公司,工伤案件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办理。

2018年4月4日,公安机关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将赵某逮捕。

2019年12月23日,市中院作出刑事、民事判决,认定赵某持利器殴打王某头部、面部,致王某受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不属于工伤

2020年4月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王某所受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不能认定或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王某不满,认为自己因工作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受暴力伤害。 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认定工伤。

法院裁定:

王某因履行职责引起下属不满

并在下班回家途中受重伤

符合认证

第一个例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所受伤害并非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交通工具造成,无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下班回家途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洛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第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保险。为加强相关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内执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在办公的地方。

结合《条例》其他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归为“工作时间”。理解为工作时间,但应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加班时间(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外派时间、出差时间、非法延长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狭义的劳动场所,还包括围墙内的所有场所、指定的工作场所和路线、通勤路线等。

因此,本案上诉人王某因履行职责而令公司员工赵某不满,并在下班回家途中被赵某暴力伤害。 上诉人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是基于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机械理解。 该判决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综上,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确认工伤决定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文来源于网络。发布者:rmltwz,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rmltwz.com/177864.html

(0)
rmltwzrmltwz
上一篇 2024年4月9日 下午3:14
下一篇 2024年4月9日 下午3:14

Warning: mysqli_query(): (HY000/1194): Table 'wp_posts' is marked as crashed and should be repaired in /www/wwwroot/www.rmltwz.com/wp-includes/class-wpdb.php on line 2431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