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男子掌掴脚踹妻子双方已和解 当地妇联:已关注此事 正核实了解情况

宿州男子掌掴脚踹妻子双方已和解 当地妇联:已关注此事 正核实了解情况

近日,一则“女子怀抱小孩遭男子拳打脚踢”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3月25日下午,记者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政府了解到,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当事夫妻已达成和解,宿州市、砀山县妇联称,已关注此事,正核实了解情况。

网传视频:

女子怀抱幼儿遭一男子拳打脚踢

网传视频是一段监控视频,拍摄于一间房子内,拍摄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时44分。视频中,一位年轻女子怀抱一名2岁左右的幼儿坐在椅子上,一男子站在其身后,两人似乎在争吵什么。

女子回过头对男子说:“你有病啊?”怀里的小孩开始哭泣。

男子边回答“我有病”,边伸手朝女子头部抽了一巴掌。女子说:“你不正常是不是?”男子将女子拉向自己,一边抽打女子头部,一边问他正常不正常。此时,女子怀里的幼儿被吓得哇哇大哭。

女子和男子争执了几句后,男子抬腿接连向女子踹了几脚,此后又拽住女子的头发往后拖,女子险些被拉倒在地。此间,女子说:“你有病啊,给我滚”。

男子抬腿接连向女子踹了几脚

男子抢过女子怀里的幼儿后,一手抱着孩子,一手将女子拉倒在地上,用脚朝女子背部、头部踹了几脚。也许是觉得不解气,男子放下小孩后,又将坐在地上的女子拖倒在地,拳打脚踢。一旁的小孩看见女子被打,哭叫着走向女子,伸手阻拦。也许是小孩的哭喊起了作用,男子暂时停止了对女子的殴打。

男子抢过女子怀里的幼儿后,一手抱着孩子,一手将女子拉倒在地上

趁着男子将小孩抱向一边的机会,女子从地上站了起来。两人再次争执期间,男子又踢了女子一脚。就在女子拿起桌子上的手机准备打电话时,男子一脚将手机踢飞,接着又踹了女子一脚,扯着女子的头发将其拉至一边,再次用脚将女子踢倒在地。

女子坐在地上后,男子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拉起地上的椅子扔在女子的腿上。女子推掉腿上的椅子后,视频结束。

当地镇政府:当事男女系夫妻,

经警方调解已和解

视频一经发布,立即引发网友关注。网友在谴责男子暴力殴打女子的同时,纷纷对事件发生的地点、原因展开讨论。

有网友说:这样的男人还跟他干吗?有网友说:估计是远嫁,不知道女子娘家人看到视频后会是什么滋味。有网友说:不爱可以分开,请不要伤害。还有网友说:当着孩子的面,男子怎么下得了手?更有网友说:小孩都知道保护妈妈,只是太小了,只晓得哭,好可怜,让人泪目。

有网友在视频评论区称,事发安徽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时间确为3月13日。

网友反映是否属实?职能部门是否接到反映,展开调查?事件结局是什么?

3月25日下午,记者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政府了解到,此事确实发生在砀山县程庄镇,视频中的男女系夫妻,地点在二人家中。

“此事公安机关已经作出处理。当事人报警后,派出所立案调查。警方调查期间,女方主动向派出所提出调解。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夫妻双方已达成和解。”

当地妇联:已关注此事,

会调查了解情况,向女方提供帮助

3月25日下午,宿州市妇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是今天(3月25日)才看到相关视频。

“视频中男子的行为非常让人气愤,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动手打人都是不对的。”宿州妇联上述工作人员称,之前,他们并未接到视频中被打女子的求助。看到视频后,他们已与基层妇联联系,核实了解具体情况。“情况核实后,我们会推动有关部门,或者在妇联职责范围内尽可能给当事人提供帮助,依法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当天下午,砀山县妇联工作人员称,截至目前,砀山县妇联并未收到当事人的反映和求助,不过他们会关注此事,核实了解情况。

律师呼吁:司法实践中,

应更加严格地惩治家暴行为

类似家暴事件,打人一方是否会受到惩戒?会受到什么惩戒?什么情况下不构成案件,什么情况下构成治安案件?什么情况下构成刑事案件?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

何永萍称,视频中男子对女子明显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可以明显看出男子有故意施暴的行为,主观上是恶性的,甚至是不计后果的。这是一起典型的家暴事件,清晰地反映了家暴事件中施暴人的暴力行为。

“家暴行为不仅仅是道德和家庭伦理问题,更是涉及法律责任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问题,对于施暴者的惩戒,根据情节不同,惩戒不同。”

何永萍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家暴情节严重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家暴构成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一般取决于伤害程度、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何永萍指出,如果受害人仅受到轻微的身体伤害,如擦伤、轻微挫伤等,并且情节较轻,可能被认定为治安案件。如果受害人受到较严重的身体伤害,如骨折、致残等,并且情节较为严重,可能构成刑事案件。

当然,除了身体伤害外,如果家暴行为还涉及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比如使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也会被认定为刑事案件。

类似事件,受害人主动要求和解的,警方调解不追究打人者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

何永萍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规定,对于轻微的治安案件,如果施暴者认罪悔罪并赔偿损失,或者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因此,如果家暴案件被认定为轻微的治安案件,且双方愿意和解,警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处理,不追究打人者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受害人主动要求和解,警方也应当尊重法律原则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和解不是在受到任何胁迫或恐吓的情况下进行的。

另外,在涉及到严重伤害或其他犯罪情节的家暴案件中,即使受害人要求和解,警方仍可能会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谈到对家暴事件的感受和建议时,何永萍称,在对施暴人谴责的同时,她更担心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我们知道,家庭暴力,往往只有0次与N次之分。家暴一旦开始,施暴者是很难主动中止这种伤害行为的,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由于高频率的接触,家暴程度很可能不断升级,进而演变成不可逆转的悲剧,这不仅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何永萍指出,对于家暴问题亟需得到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支持。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更加严格地惩治家暴行为,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执法人员应该更加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对施暴者惩戒的同时,也会促使潜在施暴者收敛其暴力行为。

同时还可以让受害人感到有安全感,在法律的安全保护屏障还不够安全牢固之前,受害人根本没有胆量去揭发施暴行为,因为一旦触怒施暴者,受害人很可能要承受再一次的暴力伤害行为。只有严格执法,加大惩戒力度,才能够真正鼓励他们勇敢站出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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