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火化母亲遗体被姐姐起诉 律师:男子构成侵权!

男子私自火化母亲遗体被姐姐起诉 律师:男子构成侵权!

王大爷与崔大妈育有一对子女。崔大妈有四个妹妹、弟弟,在家中排行老大。王大爷去世后,其儿子王先生使用欺诈手段将父母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要是王先生拿到房产后,履行作为儿子的义务,赡养好自己的老母亲也就罢了。可其却长期通过点外卖的方式解决母亲的用餐且还不让其他人接触母亲。

事后王女士才得知,王先生之所以不让别人接触母亲的原因,是其将房子骗到手后,怕被其他人发现。

之后王女士与其4个舅舅及姨妈等人,曾在1年10个月内报过10次警。但房子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其不让王女士等人进屋,民警也只能批评教育处理。

事后王女士与母亲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子过户,并主张分割案涉房产,且母亲表示将名下份额赠与给王女士。

法院根据王女士及其母亲提交的证据,判定撤销房产证过户,但房产有一半是父亲王大爷份额。

也就是说,这套房产的一半为崔大妈所有、一半是王大爷的遗产,且遗产要分为三份。

即该套房产此时的份额应当为王女士、王先生各占6分之1,崔大妈为6分之4。崔大妈将其名下份额赠与给女儿王女士后,王女士的份额就是6分之5。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但二审维持原判。

房子被分走6分之5份额后,王先生更生气了。对母亲崔大妈更加过分。崔大妈入院接受治疗后,又立下遗嘱要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全部赠与给王女士。

事后王女士曾给崔大妈请护工,但王先生就是不给开门,护工见是这种家庭关系,主动辞掉工作。

事发当天早上7时15分,崔大妈在家死亡。王先生发现后,于9时许在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可中午到了殡仪馆后,王先生仅在电话通知三姨妈、四舅的情况下,于当天下午就将遗体火化。

王女士得知后,当场就气晕了过去。事后王先生因崔大妈的墓地是王女士购买的,且王女士此时不配合,导致无法安葬骨灰,其只能将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并通过亲戚将手续交给王女士处理。

事后王女士越想越生气,并与4个舅舅姨妈,以侵犯其对崔大妈生前的探视权、死后的祭奠权为由,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王女士受到刺激后住院的医药费5万元。

但王先生认为:

第一,其因当时情急,故仅在通知了三姨妈、四舅的情况下,自认为对方会通知大舅、二姨妈等亲人。

第二,其女儿与王女士女儿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当时其已是通过自己的女儿通知了王女士。

第三,其将骨灰交给王女士后,王女士可自行给母亲崔大妈下葬,故不存在侵犯祭奠权的行为。

王先生的意思是,骨灰在王女士手上,其与舅舅、姨妈们想怎么祭奠都可以,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件事?

律师:男子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姐姐赔礼道歉!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探视权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派生的自然权利,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符合公序良俗的规定。

因此,王女士以及崔大妈同胞弟妹对崔大妈的探视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女士等5人探视崔大妈遭到了王先生的阻却,故此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祭奠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对死者进行祭奠的利益,该利益属于精神性人格范畴,故王女士等5人对崔大妈的祭奠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先生将崔大妈去世的消息通知了三姨妈、四舅,且征询了二人关于当日火化的意见,故二人的祭奠权没有受到侵犯,

另外,结合三姨妈和王先生的通话录音关于大舅和二姨妈的祭奠意见、二人此前在崔大妈病危住院期间,曾前往医院看望对其实际病情基本了解。

因此,王先生主张其通知三姨妈、四舅后,大舅和二姨妈亦会知晓,符合常理,应予以采信。同理,王先生通过其女儿通知王女士的女儿,也可以认为王女士对母亲去世的情况,亦是知情的。

但王先生在未与王女士本人取得有效联系及征询其关于母亲丧葬事宜如何安排,就直接在去世当天将遗体火化,导致王女士未能见其母亲崔大妈最后一面,该行为确存不当。

最后,现有证据未能证明王女士的住院与王先生没有征得其本人同意就于当天火化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支持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只认定王先生侵犯了王女士的祭奠权,并判定王先生以书面形式就其侵权行为向王女士赔礼道歉,书面道歉信的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今年2月份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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