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仅14天前夫再婚1个月后生娃 女子一怒将其告上法庭

离婚仅14天前夫再婚1个月后生娃 女子一怒将其告上法庭

夫妻协议离婚后,女方才得知男方此前婚内出轨,于是愤而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曹某与江某结婚十余年且育有一子,其间吵吵闹闹,离了婚又复婚。2023年,两人感情再次疏远、冷淡,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仅14天,曹某就与另一名女子杨某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杨某就生下一子。

江某得知此事后恍然大悟,原来曹某在离婚前就已经出轨了。她打听到,曹某在与她婚姻存续期间,还向杨某转过钱。为此,她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支付江某一定数额的财产。

随后,江某又将曹某告到如东法院,要求曹某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与案外人的结婚证、产前检查记录表、住院证,结合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关联案件庭审笔录,虽无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婚内不轨行为的绝对证据,但已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如果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显然有失公平。

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已对原告作出了较大倾斜,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

相关报道:

我国的离婚率在近几年中不断提高,夫妻会因为各种的原因而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后两个曾经相爱的人各奔东西,而与两人血脉相连的子女却永远无法分割。

案例回顾

近日,来到“帮传承”找律师咨询的是离婚多年的孙女士。她与前夫育有一子,在离婚时儿子归孙女士抚养,如今儿子已经长大成人。

在孙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分得一套公租房,之后国家实施房改房政策,在前夫承诺放弃的情况下,孙女士独自出资购买了该套房产。

前夫在与孙女士离婚后再次组建家庭,与现任妻子育有一个女儿,并且在他们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前不久,孙女士获知前夫因心脏病突发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孙女士找专业律师咨询,想问一下前夫与现任妻子的房产,自己儿子有没有继承权?自己之前购买的房产还有没有前夫的份额?

律师解答

在听完孙女士的陈述后,律师表示,孙女士与前夫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在婚内所育子女依然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去世以后,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财产进行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所以孙女士的儿子有继承权的。

前夫的父母已经不在了,那前夫名下的这套房产,是前夫再婚以后取得的,应该把它定性为前夫和他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之前孙女士购买的房产,由于工龄属于政策性福利,在用工龄购买房屋之后,工龄是具备财产属性的,所以同样可以继承。孙女士的前夫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使用了前夫的工龄,因此工龄所涉及的份额依然属于遗产,继承人可以平均分配该部分遗产。如果前夫在证明中明确放弃所有权,那这套房子则属于孙女士的个人财产。

律师提示

孙女士的前夫去世后,房产产生继承,由于房子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现任妻子拥有的份额,另一半作为遗产产生继承。

目前来看,前夫现任妻子,前夫与现任妻子所生的孩子和孙女士的孩子是继承人。三个继承人对前夫50%的财产平均分配,也就是说,孙女士的儿子拥有父亲名下财产1/6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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