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市值上亿女子称生活困难,炒股炒成大股东却不报告限制期内卖票挣了176万行政处罚

近日,天津证监局公布了对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持股市值上亿女子称生活困难

天津证监局对王健林在限售期间违规披露股权变动信息及转让天津滨海能源(000695)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股票的立案调查时期。 审判发现,王健林控制了11个账户的交易。 滨海能源”股票,期间两次持股达到5%,最高持股达到11.09%,一度跻身公司前十大股东。

王健林未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继续买卖该股票,违反相关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健林并购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6.73万元,并处300万元罚款。

截至2023年底,王健林仍持有滨海能源总股本4.87%,位居第三大股东,股票市值1.1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证监局发现,王健林的交易资金大部分来自王健林本人及家族资金。 不过,王健林在听证会上表示,滨海能源目前浮亏巨额,家庭债务严重,生活困难。

自去年3月触及16.79元以来,滨海能源股价一路下跌。 今年2月一度跌至6.29元,较原来高点跌幅超过60%。 截至3月21日收盘价9.18元,总市值20.39亿元。

持股市值上亿女子称生活困难

通过炒股成为大股东但不报告

限期内售票收入176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健林有以下违法事实。

1、王健林控制利用账户群交易“滨海能源”

王健林控制使用本人、彭某忠、彭某亭、彭某祥、胡某志、方某芳、蔡某芬、阮某宏等8人名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群)进行交易”滨海能源”,交易由王健林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为下单进行。 交易资金大部分来自王健林自有及家族资金。

王健林于2022年12月9日首次控制并利用账户集团持有“滨海能源”,总持股比例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即5.2%。 此后继续交易,总持股比例于2023年3月31日首次下降至4.99%,期间持股比例最高达到8.61%。 2023年5月9日,总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 此后继续交易,2023年9月6日总持股比例为10.96%,为期内最高持股比例。 达到11.09%。

2、王健林持股变动信息尚未披露

王健林在“滨海能源”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5%时,以及达到5%后每增减5%时,以及每次增持和减持时,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情况。达到5%后下降1%。 其股票信息发生变化,且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并利用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的事实。

3、王健林在限售期内转让“滨海能源”

王健林在其持股“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5%时,以及达到5%后每次增减5%时,均未报告和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上述持股信息发生变动后的限售期内,公司在限售期内未停止买卖“滨海能源”,并在限售期内共出售“滨海能源”股份20,586,240股,交易情况如下:营业收入294,504,908.96元,利润1,767,252.14元(税费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人员查询记录、证券账户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深交所盈利测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证实。

王健林控制、利用账户群,在“滨海能源”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时,未按要求报告和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达到5%后每次增减5% %,且每增减1%。 ,且未按照规定报告披露股权变动信息前停止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所称信息披露行为” ,《证券法》第一款规定违法,在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限制期内转让证券属于违法行为。

被证监局罚款没收470万余元

自称浮亏巨额、债务严重、生活困难

在听证会和书面材料中,王健林提出辩护意见,称自己不是有投票权的股东,因未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而对其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在收到《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之前,没有人提醒或警告她有关限制期内证券转让的相关规定。 案件侦查过程中,仅获悉其涉嫌短线交易,并未获悉其涉嫌在限售期内转让证券。 在证监局出具的承诺书中,仅要求她不从事短线交易。 因此,她仅构成短线交易,短线交易收入2.6万元已上缴公司,不宜受到处罚。

此外,她的违法行为还与她不熟悉股市交易规则有关。 2023年5月12日后限售期内的证券转让,系因误导所致。 经咨询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得到可自由买卖的答复后,该证券被出售。 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故意。 最终,她的违法行为并未给公司及股东造成实质性损害。 在违法行为期间,她因亲人去世而精神受到影响。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做出承诺后不再进行交易。 目前,“滨海能源”浮亏巨额,家庭债务严重,生活困难。 综上,王健林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过,天津证监局并未采纳王健林的申辩意见。

天津证监局认为:一是未披露股权变动信息。 当事人利用账户群控制交易并成为“滨海能源”5%以上股东后,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是没有投票权的股东,而是限制投票权的股东。 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二是关于限制期内证券的转让。 调查过程中,我局两次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告知其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并就相关违法事实多次进行询问、调取相关证据。至账户群交易“滨海能源”及信息披露。 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既构成证券限期转让又构成短期交易的,按照“二选一”原则,仅对限期转让证券进行处罚,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前期将部分短期交易收益上缴公司的情况,不影响我局对限售期内转让证券的认定和处罚。

第三,关于当事人违法的主观故意。 一方面,作为证券投资者,有关各方应自觉遵守各项交易规则。 不懂法律、不熟悉规则并不能成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 经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并告知当事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彼时并不知晓各方的控制。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受到误导。 另一方面,当事人控制并利用其本人等共8人11个账户进行“滨海能源”交易。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他将资金转入非近亲属账户继续交易。 他本人在调查过程中也承认,利用他人账户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持股5%以上股东的交易限制,这足以证明其违法动机。

第四,关于处罚。 我局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考以往类似案件,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配合、生活条件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任何问题。刑罚的确定不恰当。

最终,天津证监局责令王健林在合并过程中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67252.14元,并处罚款300万元。

编辑|段炼杜恒峰

校对|卢向勇

每日经济新闻摘自天津证监局网站、中国基金报、公开信息等。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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