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记者罗莎、齐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日发布18号。 此次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为逃税手段。

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虚报纳税,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和财产,或者以他人名义分割收入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欺骗、隐瞒”行为。是指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司法解释还列举了“擅自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毁损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虚报支出、虚扣进项税额或者虚报税款”等其他偷税漏税情形。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近年来,娱乐领域发生了多起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案件,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司法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为偷税漏税方式之一,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精准依据。

签订阴阳合同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

此外,司法解释提高了逃税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明确了伪造、非法销售、采购、假发票等各类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频发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列出了“虚假出口申报”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导。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对补缴税款、追缴税款损失的处罚从宽政策。 它规定,进入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主动缴纳税款、追回损失。 被告单位切实遵守规定并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据悉,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高压态势。 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涉税刑事案件30765件,判处48299人。 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高度关注的犯罪分子被依法严惩,有力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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